為優化農業生產投入結構,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經國務院批準,2015年8月10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于對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0號),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對納稅人銷售和進口化肥統一按13%稅率征收國內環節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原有的化肥增值稅免稅和先征后返政策同時停止執行。
自1994年以來,國家對國內生產流通和進口的部分化肥品種一直實行免征或者先征后返增值稅等優惠政策,在保障化肥供應、穩定市場價格、支持農業生產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隨著我國化肥行業的發展,當前市場供求和政策環境等都發生了較大變化。化肥價格處于相對低位,市場供應充足,競爭充分;且隨著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試點的推進,化肥企業的進項稅抵扣越來越充分,部分化肥生產企業也建議盡快恢復征稅。為了落實中央農村工作會議有關要求,順應化肥行業發展變化,國家適時調整了化肥增值稅優惠政策。
附件:進口環節恢復征收增值稅的化肥稅號
進口環節恢復征收增值稅的化肥稅號
序號 |
稅 號 |
化 肥 名 稱 |
1 |
28342110 |
肥料用硝酸鉀 |
2 |
31042090 |
其他氯化鉀 |
3 |
31043000 |
硫酸鉀 |
4 |
31052000 |
含氮、磷、鉀三種肥效元素的肥料 |
5 |
31053000 |
磷酸氫二銨 |
6 |
31056000 |
含磷、鉀兩種肥效元素的肥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