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62號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運行,防止各種無線電業務、無線電臺站和系統之間的相互干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2020年版)和我國無線電業務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研制、生產、進口、銷售、試驗和設置使用各種無線電設備,應當遵守本規定,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等規定辦理相應的手續。
第三條 在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分別遵守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無線電管理的規定。
本規定中列入的中國香港、澳門無線電頻率劃分表由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分別制定和執行,相關資料和規定以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法定文本為準。
本規定暫未列入中國臺灣地區無線電頻率劃分表。
第四條 本規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2月7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