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4日,一年一度的春運正式拉開帷幕。無線小子從國家無線電辦公室獲悉,1月17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等相關部門聯合召開了保護航空和鐵路無線電頻率兩個會議,要求各相關單位要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時時放心不下”的責任感,全力保障航空、鐵路無線電頻率的正常使用,切實維護民航、鐵路運輸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無線電在民航、鐵路的安全運行中發揮著怎樣的作用?哪些行為會影響民航、鐵路的無線電安全?航空迷、鐵路迷需要注意什么?……
帶著這些大眾普遍關心的問題,無線小子來到國家無線電辦公室,咨詢了相關專業人士。
問題一:無線電在民航、鐵路的安全運行中發揮著怎樣的作用?
答:航空無線電頻率主要用于飛機與地面通信,包括飛行控制、航空導航、氣象數據獲取等應用,一旦受到有害干擾,將直接影響飛機飛行,可能導致返航、備降和復飛,甚至造成飛機失聯等嚴重安全事故。
鐵路無線電頻率主要用于鐵路安全生產、網路指揮調度、列車安全行駛控制、鐵路工作人員聯絡等,無線電頻率的安全使用能夠保障鐵路工作人員/設備之間及時、準確進行信息傳遞,避免因通信不暢導致的安全事故,確保旅客和貨物運輸的安全。
問題二:哪些行為會影響民航、鐵路無線電安全,近幾年有哪些典型案例?
答:影響民航和鐵路無線電安全的行為主要包括違規使用無線電發射裝置、無線電屏蔽設備、無線電反制設備,私自設立非法廣播電臺等,特別是使用質量不合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這些設備會嚴重干擾航空、鐵路無線電頻率的正常使用,會導致飛機地空通信受阻、飛機導航失靈,引起航班返航、備降甚至機場關閉等嚴重后果;會導致火車調度不暢、車次到站晚點,甚至引起火車緊急制動。近年來,社會上非法使用衛星導航無線電干擾設備的行為,已嚴重影響民航、鐵路的安全運行。此外,還有部分對航空、鐵路無線通信感興趣的公眾(“航空迷”“鐵路迷”),通過無線電自行收集民航、鐵路的相關信息,對民航、鐵路造成潛在安全隱患。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2023年1月,某無線電管理機構接到干擾投訴,稱用于指揮飛機降落的空中交通管制通信頻率上有背景雜音,影響管制員與機組正常通信。經監測排查,干擾源為某單位視頻系統,由于設備老化導致信號泄露,造成周邊區域無線電底噪抬高,干擾民航通信。執法機構依法對其進行查處。
案例二、2024年1月,某無線電管理機構接到某空中交通管理站干擾投訴,反映機場附近GPS信號受到有害干擾,多架次航班GPS信號丟失,嚴重影響民航飛行安全。經監測排查,確認為機場附近一車內GPS干擾器所致。執法機構依法對其進行查處。
案例三、2024年1月,某無線電管理機構接到投訴,反映某火車站先后發生多趟列車因外界有害干擾導致重要無線鏈路超時,嚴重影響鐵路運行安全。經監測排查,鐵路附近某機構不當設置手機信號屏蔽設備,對鐵路運行造成嚴重影響。執法機構依法對其進行查處。
案例四、2024年4月,某無線電管理機構接到某派出所移交的詢問筆錄材料。稱“當事人自稱‘火車迷’,自當年2月起,使用無線電臺接收列車無線調度通信三十余次,用于了解火車到站情況以方便拍照記錄”。經查,該無線電臺未申請和辦理相關設臺手續。執法機構依法對其進行查處。
問題三:對航空、鐵路無線通信感興趣的公眾(“航空迷”“鐵路迷”)接收民航、鐵路無線電信號須遵守哪些規定?
答:接收民航、鐵路相關無線電信號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不收發無線電臺執照許可事項之外的無線電信號,不傳播、公布或者利用無意接收的信息,不向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境內電波參數資料。否則,將會被依法查處。
《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使用無線電臺(站)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故意收發無線電臺執照許可事項之外的無線電信號,不得傳播、公布或者利用無意接收的信息。業余無線電臺只能用于相互通信、技術研究和自我訓練,并在業余業務或者衛星業余業務專用頻率范圍內收發信號。
《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境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我國境內進行電波參數測試或者電波監測。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向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境內電波參數資料。
《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故意收發無線電臺執照許可事項之外的無線電信號,傳播、公布或者利用無意接收的信息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無線電臺執照,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我國境內進行電波參數測試或者電波監測,或者向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境內電波參數資料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廣大業余無線電愛好者應按照所執有的業余無線電臺執照規定的事項進行業務無線電通聯,使用時不得通過自行更換設備操作軟件將頻率范圍擴展到業余業務以外的其他頻段(如航空、鐵路無線電通信頻段)。
問題四:國家對民航、鐵路無線電頻率有哪些特別保護規定?違反相關規定將面臨哪些處罰?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及其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影響航天器、航空器、鐵路機車、船舶專用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無線電頻率正常使用的”“非法設置、使用無線電干擾器的”,按照“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最高將處七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條例》第六十四條和第七十三條規定,國家對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鐵路機車專用的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無線電頻率予以特別保護。任何無線電發射設備和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對其產生有害干擾的,應當立即消除有害干擾。違反本條例規定,對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鐵路機車專用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無線電頻率產生有害干擾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問題五:公眾是否可以使用無線電反制/阻斷設備?
答:近年來,隨著無人機廣泛使用,相應的無人機無線電反制設備也不斷出現,已成為干擾衛星導航系統的源頭之一,直接影響民航飛行安全。根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軍隊、警察以及按照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有關規定由公安機關授權的高風險反恐怖重點目標管理單位,可以依法配備無人駕駛航空器反制設備,在公安機關或者有關軍事機關的指導監督下從嚴控制設置和使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反制設備配備、設置、使用以及授權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國家安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有關軍事機關制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擁有、銷售、使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無線電反制設備。
此外,在火車站及鐵路沿線,不得設置使用能阻斷、干擾無線電信號傳輸的設備、設施,否則將依法予以查處。特別是對航天器、航空器、鐵路機車專用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無線電頻率產生有害干擾的,最高將處50萬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