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編碼 | 行使主體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依據 | 監督 方式 | 備注 |
15 | 0215 | 黑龍江省通信管理局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電信建設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 1.《電信建設管理辦法》(2002年信息產業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20號)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有關規定審批的項目,審批無效。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進行電信建設的,在建項目一律停止建設、整頓,并由國家計委、信息產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職責查處,對建設單位及審批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已建成的項目暫不允許投入運營。造成國家資源浪費、擾亂電信市場秩序、危害電信安全等后果的,對建設單位和審批單位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企業(或單位)沒有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超出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規定范圍進行電信建設活動的,信息產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危及電信線路等電信設施的安全或者妨礙線路暢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責令其恢復原狀或者予以修復,并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中斷電信業務給電信業務經營者造成的經濟損失包括直接經濟損失、電信企業采取臨時措施疏通電信業務的費用以及因中斷電信業務而向用戶支付的損失賠償費。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參與電信建設的各方主體違反國家有關電信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信息產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可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其改正或予以處罰,已竣工驗收的須在整改后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2.《黑龍江省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2015年8月21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未為所有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配套電信設施平等接入和使用條件的,由省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對電信設施不符合建筑物荷載要求,或者未保證建筑物安全、正常使用的,由省電信管理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責令立即改正或者責令拆除。” 第四十條:“電信設施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電信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規劃或者在規劃之外擅自建設電信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 (二)對施工過程中損壞的建筑物、小區綠地、道路等未恢復原狀,也未給予補償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損壞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電信設施產權人未定期維護檢修電信設施的,由省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電信設施建設單位或者電信設施產權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電信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在電信設施上或者周圍設置防護設施或者標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電信設施建設和維護時,嚴重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正常生產生活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危害或者損壞電信設施安全的,由省通信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并依法賠償電信設施產權人的損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 | 0451-530058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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