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編碼 | 行使主體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依據 | 監督 方式 | 備注 |
9 | 3600 00TX -CF- 009 | 江西省通信管理局 | 行政處罰 |
1.《江西省電信條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正,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正)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通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向實施監督檢查的省通信管理機構提供虛假資料的。”
2.《電信服務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信息產業部令第6號, 2014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8號修正)第二十一條:“對電信業務經營者違反電信服務標準,并損害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由電信管理機構發出限期整改書;對逾期不改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處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電信業務經營者妨礙電信管理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和調查工作或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電信業務經營者不能按期、如實向電信管理機構報告服務質量自查情況的,給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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