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編碼 | 行使 主體 | 職權類型 | 職權 名稱 | 職權描述 | 依據 | 監督方式 | 備注 |
1 | 3600 00TX -XK- 001 | 行政許可 |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 1.1 審批本行政區域內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申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91號,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一次修訂,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次修訂)第七條:“國家對電信業務經營按照電信業務分類,實行許可制度。經營電信業務,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國務院信息產業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 第九條第二款:“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業務覆蓋范圍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須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取得《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業務覆蓋范圍在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審查批準,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2.《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2000年國務院令第292號,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第七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
3.《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7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2號)第三條第一款:“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電信管理機構)是經營許可證的審批管理機構。” 第九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經營許可證分為《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兩類。其中,《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分為《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審批。” 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同意簡化外資經營離岸呼叫中心業務試點審批程序的復函》(國辦函〔2010〕127號):“一、國務院同意簡化外資經營離岸呼叫中心業務試點審批程序,把目前部級審批權下放到服務外包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轄市,同時將原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兩部門與省、直轄市兩級三段式審批程序簡化為省市一級兩段式審批。具體程序為:申請在服務外包示范城市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離岸呼叫中心業務試點的主要投資者,直接向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請并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報送材料,由省、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核準后發放經營離岸呼叫中心業務的試點批文并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企業的主要投資者憑省、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批文到示范城市商務主管部門辦理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相關手續,并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示范城市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二、同意簡化總分公司審批流程。具體程序為:對于一家企業以總分公司的形式在多個示范城市開展離岸呼叫中心業務,由總公司向其注冊地所在的省、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和商務部門辦理,各分公司不需要另行辦理申請手續,企業獲得經營試點批文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后,各分公司在經營業務前向所在省、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備案。” 5.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鼓勵服務外包產業加快發展及簡化外資經營離岸呼叫中心業務試點審批程序的通知》(工信部通字〔2010〕550號):“試點審批部門:試點由服務外包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和示范城市的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進行審批。” 6.《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2006年信息產業部令第38號)第四條:“提供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應當事先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依法履行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手續。 未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未履行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手續,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 | 0791-86757789 |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審批本行政區域內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