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通信管理局權力清單責任清單(2023年版)
調整前后內容對照表
1.全文整體調整的內容
序號 | 涉及事項 | 調整前 | 調整后 |
1 | 法律文件的修訂情況(涉及權力清單中行政許可第4項,行政處罰第1項、第3項、第6項、第8項、第9項、第11項、第25項、第26項、第28項,行政征收中的第1項,行政檢查中的第1項、第6項、第17項,其他行政職權第1項、第3項,責任清單(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職責第1項、第4項、第7項、第8項、第10項、第11項、第12項、第16項) | 《江西省電信條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正) | 《江西省電信條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正,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正) |
2 | 法律文件的修訂情況(涉及權力清單中行政處罰第22項,行政檢查中的第15項,責任清單(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職責第7項) |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2016年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2019年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9年第46號修正) |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2016年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2019年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9年第46號修正,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令2022年第42號修正) |
3 | 法律文件的修訂情況(涉及權力清單中行政處罰第32項,責任清單(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職責第7項)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2002年國務院令第363號,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第一次修正,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次修正,2019年國務院令第710號第三次修正)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2002年國務院令第363號,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第一次修正,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次修正,2019年國務院令第710號第三次修正,根據2022年3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訂) |
4 | 法律文件的修訂情況(涉及行政職權運行流程圖中的【注】) | 《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01年5月10日信息產業部令第10號) | 《工業和信息化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23年5月3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63號公布) |
5 | 法律文件的修訂情況(涉及責任清單(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職責第5項) | 《國務院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的通知》(國發〔2014〕53號) | 《國務院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國發〔2016〕72號) |
6 | 法律文件的修訂情況(涉及責任清單(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職責第5項)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2007年建設部令第160號)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2007年建設部令第160號,2018年修正) |
7 | 法律文件的修訂情況(涉及責任清單(三)面向公眾的重要共性職責第1項) | 《信訪條例》(2005年國務院令第431號) | 《信訪工作條例》(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 |
2.權力清單調整的內容
3.責任清單調整的內容
序號 | 涉及事項 | 調整前 | 調整后 |
1 | 責任清單(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職責,第1項:法律責任條款《江西省電信條例》作出修改。 | 《江西省電信條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正)第六十四條:“省通信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任免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行使職權,導致國家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二)泄露電信業務經營者商業秘密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違法行為。”
| 《江西省電信條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正,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正)第六十四條:“省通信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行使職權,導致國家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二)泄露電信業務經營者商業秘密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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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責任清單(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職責,第4項:法律責任條款《江西省電信條例》作出修改。 | 《江西省電信條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正)第六十四條:“省通信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任免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行使職權,導致國家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二)泄露電信業務經營者商業秘密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違法行為。” | 《江西省電信條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正,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正)第六十四條:“省通信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行使職權,導致國家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二)泄露電信業務經營者商業秘密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違法行為。” |
3 | 責任清單(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職責,第5項:具體工作事項條款《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2007年建設部令第160號,2018年修正)作出修改。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2007年建設部令第160號)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應行業的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應行業的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管理工作。” 第八條:“申請工程勘察甲級資質、工程設計甲級資質,以及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設計乙級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國務院國資委管理的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務院國資委管理的企業下屬一層級的企業申請資質,應當由國務院國資委管理的企業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初審完畢,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10日。其中,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設計資質,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核,國務院有關部門在20日內審核完畢,并將審核意見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2007年建設部令第160號,2018年修正)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應行業的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應行業的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管理工作。” 第八條:“申請工程勘察甲級資質、工程設計甲級資質,以及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設計乙級資質的,可以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審批部門。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公告審批結果。其中,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設計資質,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核,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在15日內審核完畢,并將審核意見送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組織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時限內,但應當明確告知申請人。” |
4 | 責任清單(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職責,第7項:法律責任條款《江西省電信條例》作出修改。
| 《江西省電信條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正)第六十四條:“省通信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任免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行使職權,導致國家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二)泄露電信業務經營者商業秘密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違法行為。” | 《江西省電信條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正,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正)第六十四條:“省通信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行使職權,導致國家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二)泄露電信業務經營者商業秘密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違法行為。” |
5 | 責任清單(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職責,第8項:法律責任條款《江西省電信條例》作出修改。 | 《江西省電信條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正)第六十四條:“省通信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任免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行使職權,導致國家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二)泄露電信業務經營者商業秘密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違法行為。” | 《江西省電信條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正,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正)第六十四條:“省通信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行使職權,導致國家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二)泄露電信業務經營者商業秘密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違法行為。” |
6 | 責任清單(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職責,第10項:法律責任條款《江西省電信條例》作出修改。 | 《江西省電信條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正)第六十四條:“省通信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任免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行使職權,導致國家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二)泄露電信業務經營者商業秘密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違法行為。” | 《江西省電信條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正,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正)第六十四條:“省通信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行使職權,導致國家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二)泄露電信業務經營者商業秘密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違法行為。” |
7 | 責任清單(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職責,第11項:法律責任條款《江西省電信條例》作出修改。 | 《江西省電信條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正)第六十四條:“省通信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任免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行使職權,導致國家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二)泄露電信業務經營者商業秘密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違法行為。” | 《江西省電信條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正,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正)第六十四條:“省通信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行使職權,導致國家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二)泄露電信業務經營者商業秘密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違法行為。” |
8 | 責任清單(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職責,第12項:法律責任條款《江西省電信條例》作出修改。 | 《江西省電信條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正)第六十四條:“省通信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任免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行使職權,導致國家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二)泄露電信業務經營者商業秘密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違法行為。” | 《江西省電信條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正,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正)第六十四條:“省通信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行使職權,導致國家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二)泄露電信業務經營者商業秘密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違法行為。” |
9 | 責任清單(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職責,第16項:法律責任條款《江西省電信條例》作出修改。 | 《江西省電信條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正)第六十四條:“省通信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任免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行使職權,導致國家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二)泄露電信業務經營者商業秘密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違法行為。” | 《江西省電信條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正,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正)第六十四條:“省通信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行使職權,導致國家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二)泄露電信業務經營者商業秘密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違法行為。” |
10 | 責任清單(三)面向公眾的重要共性職責,第1項:法律責任條款進行修改。 |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信訪條例》有關規定的,依照該條例承擔相應責任: 1.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 2.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3.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 《信訪工作條例》第四十四條:“負有受理信訪事項職責的機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一)對收到的信訪事項不按照規定登記; (二)對屬于其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信訪事項。” |
11 | 責任清單(三)面向公眾的重要共性職責,第1項:備注條款進行修改。 | 《信訪條例》(2005年國務院令第431號)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五條。 | 《信訪工作條例》(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 |
4.附加說明調整的內容
序號 | 涉及事項 | 調整前 | 調整后 |
1 | 附加說明 | 本清單(2022年版)系根據上一版清單發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1日期間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的立、改、廢、釋情況,以及機構和職能調整等情況,在對上一版清單相關內容進行修訂的基礎上形成。 | 本清單(2023年版)系根據上一版清單發布之日起至2023年11月1日期間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的立、改、廢、釋情況,以及機構和職能調整等情況,在對上一版清單相關內容進行修訂的基礎上形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