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編碼 |
行使主體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依據(jù) |
監(jiān)督 方式 |
備注 |
8 |
LN000000TX-CF-0008 |
遼寧省通信管理局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電信服務質量等管理有關規(guī)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91號,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一次修訂,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次修訂)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向電信用戶賠禮道歉,賠償電信用戶損失;拒不改正并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處以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 第四十條:“電信業(yè)務經營者在電信服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電信用戶使用其指定的業(yè)務;(二)限定電信用戶購買其指定的電信終端設備或者拒絕電信用戶使用自備的已經取得入網許可的電信終端設備;(三)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或者中止對電信用戶的電信服務;(四)對電信用戶不履行公開作出的承諾或者作容易引起誤解的虛假宣傳;(五)以不正當手段刁難電信用戶或者對投訴的電信用戶打擊報復。”
2.《電信服務規(guī)范》(2005年信息產業(yè)部令第36號)第十九條:“電信業(yè)務經營者提供的電信服務未能達到本規(guī)范或者當?shù)赝ㄐ殴芾砭种贫ǖ姆召|量指標的,由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遼寧省電信管理條例》(2019年5月30日遼寧省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電信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條第四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由省電信管理機構依照《國家電信條例》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處罰。” 第十七條:“電信業(yè)務經營者在電信服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電信用戶使用其指定的業(yè)務;(二)限定電信用戶購買其指定的電信終端設備或者拒絕電信用戶使用自備的已經取得進網許可的電信終端設備;(三)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或者中止對電信用戶的服務;(四)不履行對電信用戶的承諾或者做容易引起誤解的虛假宣傳;(五)對電信用戶的合理要求進行刁難或者對投訴的電信用戶進行打擊報復;(六)其他損害電信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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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86581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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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簡易程序(行政處罰事項第1、9、10、12、14、16、17、18、19、20、21、25、26、28、29、30項可適用簡易程序)
【注】根據(jù)《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 》(2001年5月10日信息產業(yè)部令第10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實施簡易程序應注意以下事項:
第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jù),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第十四條 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填寫統(tǒng)一編號的《行政處罰(當場)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如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執(zhí)法人員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當場)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所屬通信主管部門報告并備案。
(2)一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