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 CF33 | 內蒙古自治區通信管理局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有關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 《內蒙古自治區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條例》(2017年7月2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10月1日起實行。)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電信設施建設單位拒不執行電信設施共建共享規定的,由自治區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為電信業務經營者使用區域內的配套公用電信設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條件的,由自治區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由自治區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三、四、五、六項規定的,由自治區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監督電話:0471-668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