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 650000505CF02900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通信管理局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有關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主席令第36號公布,2018年主席令第6號修正)第八十六條:“電信、互聯網、金融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客戶提供服務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主席令第53號公布)第六十一條:“網絡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網絡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絡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絡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2012年12月28日通過)第十一條:“對有違反本決定行為的,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或者取消備案、關閉網站、禁止有關責任人員從事網絡服務業務等處罰,記入社會信用檔案并予以公布;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4.《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定》(2013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5號)第十七條:“電信業務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九條至第十五條的規定,或者不配合電信管理機構依照本規定開展的監督檢查的,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向社會公告。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電話和互聯網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9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第十八條:“電信業務經營者和互聯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規定和要求對用戶身份進行核驗,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用戶提供服務的,通信主管部門和互聯網相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由通信主管部門和互聯網相關主管部門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追究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的責任。 用戶在網吧、賓館、酒店等公共上網服務場所登錄互聯網時,其經營者未對用戶身份信息進行核對、登記的,依照前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電信業務經營者和互聯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定,發現用戶使用假冒、偽造、變造證件仍然為其辦理登記手續的,由通信主管部門或者互聯網相關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電信業務經營者和互聯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定,冒用用戶證件辦理與其身份不符的信息登記,或者用于其他方面的,由通信主管部門或者互聯網相關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電信業務經營者和互聯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定,對用戶的登記信息未按規定的時間妥善保存的,由通信主管部門和互聯網相關主管部門,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電信業務經營者和互聯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定,將用戶登記信息轉讓、泄露、篡改、毀損或者提供給他人使用,由通信主管部門和互聯網相關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追究相應的責任;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電信業務經營者和互聯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定,發生信息安全事件造成用戶信息泄露的,由通信主管部門和互聯網相關主管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沒有及時報告或者沒有采取補救措施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給用戶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代理商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條例相關規定予以處罰;給用戶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代理商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通信主管部門和互聯網相關主管部門對委托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和互聯網服務提供者依照本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 監督電話0991-23888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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