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23日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籌委會“核查程序”、“保密”問題專家組會議在荷蘭海牙舉行。國防部派員參加。
7月25日~8月2日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籌委會“技術合作與援助”、“化工”問題專家組會議在荷蘭海牙舉行。國防部派員參加。
8月27日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化學工業部印發《關于確定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和中國昊華化工(集團)總公司作為指定公司的通知》(外經貿政審函字第[1994]1311號)。根據國務院國發[1994]5號文件精神,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化學工業部研究決定: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和中國昊華化工(集團)總公司(均限總公司本部)為從事國發[1994]5號文件附表所列可用于生產化學武器的化工原料及其生產技術、專用設備的進出口業務的指定公司,其他單位未經批準一律不得從事上述進出口業務。此決定從1995年1月1日起執行。
9月12~20日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籌委會“老化武和遺留化武”專家組第四次會議和“核查程序”問題專家組會議在荷蘭海牙舉行。國防部派員參加。
9月13日 中日雙方舉行專家級磋商。在鐵的事實面前,日本政府承認其在侵華期間遺棄化學武器的事實,表示要及早派人來華進行現場調查。至此,處理日本遺棄化學武器問題邁出了關鍵的一步。
9月21~23日 第五輪國際聯試結果評議會在荷蘭海牙舉行。來自24個國家的25個實驗室參加了此輪聯試,中國防化研究院分析化學實驗室取得優異成績。
10月17~25日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舉行籌委會專家組會議。國防部派員參加。
10月25~30日 受外交部邀請,禁止化學武器組織技術秘書處核查司司長約翰·基一行3人對我國進行訪問并參觀了防化研究院分析化學實驗室。
11月5~7日 化學工業部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第二次工作會議在江蘇無錫召開。
11月8~26日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籌委會“技術合作與援助”、“安全程序”、“保密”、“化學武器”及“老化武和遺留化武”專家組會議在荷蘭海牙舉行。國防部派員參加。
11月11日 化學工業部禁化武辦印發《關于轉發“化工部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第二次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化武辦發[1994]132號)。通知指出,當前是做好履約準備工作的關鍵時刻。履約準備工作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國家的聲譽和形象。各地化工廳(局)要從抓組織機構和人員落實入手,深入細致的安排《紀要》中所提的各項工作。一切工作必須高標準要求,不容任何差錯,必須保證工作的進度和質量,確保我國政府批準公約前做好一切準備工作。
11月21日 化學工業部印發《關于商請建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監控化學品統計欄目的函》(化武發[1994]782號),商請海關總署在制定1995年新的海關統計規定時,增加《禁止化學武器公約》規定的監控化學品的統計欄目,以保證我國在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初始和年度宣布義務時,提供可靠準確的數據。
12月3~14日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籌委會第九次全會在荷蘭海牙召開。國防部派員參加。
12月5日 化學工業部印發《關于做好1995年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數據調查的通知》(化武發[1994]835號)。通知指出,經過幾個月的艱苦工作,通過對全國范圍內的有機化學品調查,基本上掌握了《禁止化學武器公約》規定的監控化學品有關設施的情況以及特定有機化學品生產企業的生產分布狀況。但總體來說,上報數據量與以往掌握的情況尚有一定出入,與《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初始宣布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因此,需要進一步加強工作。
12月15~16日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籌委會“質疑核查問題”和“核查程序”專家組會議在荷蘭海牙舉行。國防部派員參加。
12月21日 化學工業部印發《關于做好<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國際聯試的通知》(化武辦發[1994]158號)。這是我國第一次參加競爭禁化武組織指定實驗室的國際聯試,是對實驗室技術能力的一次嚴格考驗。化學工業部要求北京化工研究院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安排,提前做好各項組織與技術準備,同時做好與協作單位的協調工作,確保聯試成功。
12月31日 化學工業部印發《關于頒發<可用于生產化學武器的化工原料、技術和設備進出口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化武發[1994]903號)。該《辦法》根據國務院(國發[1994]5號)文件中有關進出口可用于生產化學武器的化工原料、技術和設備需經化工部審批的規定制定,明確規定:監控化學品進出口業務,應遵循統一歸口管理原則,實行“進出口許可證”審批和指定企業從事進出口業務制度。監控化學品進出口業務由化工部商外經貿部指定企業經營,未經指定的企業和單位一律不得從事監控化學品的進出口業務。同時對監控化學品的范圍、進出品經營管理、審批程序等做出具體規定。該《辦法》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在實施日之前,按原審批辦法辦理審批監控化學品的進出口。